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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项目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素质教育的推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青年人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校团委将对部分活动实行项目化管理。为了保证项目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项目化管理,是对各级项目投标主体的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最终完成项目进度计划、预算计划和项目目标的一种活动管理方式。

三、参加项目化管理的活动均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学术学风建设为宗旨,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锻炼学生干部为目的,活动内容应积极健康。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四、校团委对所选定的项目,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的同时,对此项目活动所需经费给予一定支持,解决各项目主体在开展活动中存在的切实困难,以调动其积极性,活跃校园文化生活。

五、校团委成立项目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项目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化管理办公室设在社会实践部。

第二章 活动管理

六、活动项目化阶段。活动项目化阶段指某项目主体通过严密的论证,把一个活动各方面的情况和信息用规范、全面、易懂的表格或语言表述出来的过程。包括招标、确定项目投标主体、立项、投标四个步骤。

(一)、招标。招标按照是否规定主题分为主题招标和非主题招标。

1、主题招标指由校团委根据当时社会、国家形势和学校文化活动情况及主题教育需要确定活动主题,下发招标通知,各项目投标主体组织自定活动形式进行投标。

2、非主题招标则是由校园中的项目投标主体组织自定主题进行招标。

(二)、确定项目投标主体。项目投标主体是指参与并在中标后具体负责该项实施的各级、各类组织。项目投标主体一般分为为三级。

第一级,包括校团委各部门、校学生会各部门、大学生艺术团及其所属各社团组织、校团委及校学生会各直属学生社团组织;

第二级,包括各院(系)分团委、学生会、各院(系)直属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级,包括各团支部、班委会以及我校学生为进行活动项目投标而专门成立的特定组织。

(三)、立项。立项是指由项目主体建立目标,确定活动的内容、形式,并从各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拟定项目计划书,制定详细的活动计划。包括项目具体流程、详细资金预算和所运用的各种资金情况,针对每一具体环节确定和分派任务,确定各项任务的负责人,以确保项目顺利进行,从校团委领取统一的《项目化申报材料》进行规范填写。

(四)、投标。项目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填妥的《项目化申报材料》交至项目办的过程为投标。

七、项目评定工作在校团委的指导监督下,由校团委项目办主持进行。

八、校团委成立项目活动招投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按照特定程序和规则对投标项目进行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主体。需要对有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时,校团委将聘请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评审。

九、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是指项目主体依照其制定的项目进度计划、预算计划,有安排有步骤地开展活动的过程。

十、校团委在项目执行阶段采取措施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以保证中标项目顺利完成:

(一)、对大型活动实行过程管理,即对中标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反馈信息,一旦出现偏差,立即进行纠偏处理。

(二)、对小型活动实施目标管理,即不对中标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只在活动结束时由专人进行验收,并对实际结果与项目计划目标进行比较,评价其活动完成情况。

十一、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即在项目终了后,根据项目期初、期中、期末的各方面情况,对其进行总结。项目后评价包括两个阶段:项目自我评价和项目综合评价。

(一)、项目自我评价是对项目进度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组织管理、实施效果、变更及影响进行评价。

(二)、项目综合评价是指由项目办对项目主体的项目进度情况、组织管理、实施效果、变更及影响、自我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十二、项目办对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并对其间表现出色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章 经费管理

十三、中标项目的活动经费由校团委视活动的性质、内容、形式、影响范围全部或部分拨付,各种标项目主体应当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超出校团委承诺拨付金额的部分项目主体自筹。

十四、项目主体负责人要在上交申报材料时完成经费预算。

十五、经费的报销方式参照校团委办公室相关报销规定。 

第四章 附则

十六、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团委。

十七、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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