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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结合《中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各级团组织要对团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级团组织要严格执行“推优”制度,坚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遵照“推优”程序和要求,成熟一个,推荐一 个,确保质量,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使“推优”成为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大学生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三条 “推优”工作根据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总体要求,按照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总体规划和部署,一般每学期推荐1-2次,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团员也可以随时推荐。“推优”工作一般以团支部为基本单位,在上级团组织领导下进行。在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表现突出,符合“推优”条件的学生干部,经团委常委会考察审议,可由校团委直接向相应党组织进行推荐。
第二章 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第四条 推荐条件。凡年龄未满28周岁的我校在册共青团员,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参加网上党校和团校相关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学习成绩优良且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者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对象人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自觉的献身精神。
(四)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各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荐标准实施细则。
第五条 推荐名额。推荐名额由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根据申请入党人数,结合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确定。
第六条 推荐步骤。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工作由各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大会实际到场有表决权支部成员数超过支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方可继续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及主要优缺点情况,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人选。
(三)与会团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推荐对象人选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投票人员半数以上的推荐对象人选,由团支部书记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上报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
(四)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了解被推荐对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考察审核后,反馈意见给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将推荐名单报送相应党支部委员会。
第七条 做好新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衔接工作,对于入校前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各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应及时查阅其档案。如在入校前已完成推优且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过程和材料连续完整的可不再进行推优;如推优时间自入校之日起超过两年或培养考察过程和材料间断不完整的应重新进行推优。
第三章 推荐党的发展对象
第八条 推荐条件。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品学兼优,未受过校纪处分和其他处分,推荐前一个学期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且累计不及格科目不超过3门次(推荐时须已通过补考或重修),具备以下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一)政 治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提高政治理论修养,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上有入党的迫切愿望,实际行动中有追 求进步的具体表现,能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侵袭;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强;在重大事件和活动中,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发挥 引领作用。
(二)品行方面。能够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与周围师生相处融洽,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发挥示范作用。
(三)学业方面。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端正的学习态度,刻苦认真,成绩优良或成绩取得较大进步,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综合素质好;研究生潜心科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坚持学术诚信,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发挥表率作用。
(四)工作方面。关心班集体, 积极参加校、院(系)、班(年)级、学科(项目)团队等集体活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乐于接受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责 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能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为同学服务,发挥骨干作用。
各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荐标准实施细则。
第九条 推荐名额。推荐名额由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根据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计划确定。
第十条 推荐步骤。党的发展对象推荐工作由各团支部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各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大会实际到场有表决权支部成员数超过支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大会方可继续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及主要优缺点情况,与会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人选。
(三)与会团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推荐对象人选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投票人员半数以上的推荐对象人选,由团支部书记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并上报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推荐对象为团支部书记的,由团支部委员填写。
(四)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根据团支部推荐意见,了解被推荐对象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考察审核后,反馈意见给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院(系)团委、直属团支部将推荐名单报送相应党支部委员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教职员工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采用党员推荐的办法产生人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办法》(2004年4月修订)同时废止。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0-11